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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2-0009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1-30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30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宣布失效和修改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2年1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2〕26号)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210号)

        (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后三轮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在市区部分区域通行及从事经营性运输的通告》(第2号)

        (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蔬菜质量安全及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07〕100号)

        (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8〕26号)

        (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102号)

        (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01号)

        (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9〕21号)

        (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9〕52号)

        (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0〕81号)

        (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05号)

        (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9号)

        (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2号)

        (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1〕210号)

        (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1〕86号)

        (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94号)

        (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1〕230号)

        (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11〕174号)

        (十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1〕239号)

        (二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校车登记及使用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2〕223号)

        (二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12〕34号)

        (二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规范进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2〕166号)

        (二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2〕185号)

        (二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2〕296号)

        (二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44号)

        (二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13〕176号)

        (二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30号)

        (二十八)《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03号)

        (二十九)《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09号)

        (三十)《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5〕51号)

        (三十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170号)

        (三十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5〕306号)

        (三十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购买存量房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83号)

        (三十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乡村教师购买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43号)

        (三十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46号)

        (三十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60号)

        (三十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11号)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臭氧污染防控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7号)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40号)

        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三)养殖小区、清真寺等寺院、坟、地窖的补偿按照附表4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修改为“(三)养殖小区、场所、坟、地窖的补偿按照附表4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3〕5号)

        删去“一、总则”中的“民族性”。

        (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17〕62号)

        1.删去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征收业务承接,或者取消行业备案资格”。

        2.删去第二十条。

        (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9〕9号)

        将第七条第(十)项中“非清真食品原料”修改为“不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食品原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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