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银川高新区管委会拟对宁夏天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塑料地膜、可降解地膜及防渗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5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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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3万吨塑料地膜、可降解地膜及防渗膜项目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区块A区 | 宁夏天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博寰智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区块A区,项目租赁厂房及办公用房,租赁生产车间面积为3000m2,办公用房面积为280m2,车间内规划建设原料区、成品区、生产区,主要设置1条塑料薄膜生产线,配套设置公用及辅助工程、厂区的绿化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0.8万吨塑料地膜、0.5万吨可降解地膜、0.2万吨防渗膜。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的4%。 |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热熔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后引至1套低温等离子体+UV光氧催化+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的排放中标准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浓度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最终进入灵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围墙屏蔽、减振及阻挡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均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在项目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废贮存场所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