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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640100MB1887715J/2023-000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2-12-14
        责任部门: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1-04
        名 称: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文字解读』 《银川市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障领域

        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宁东社保中心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建立银川市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202211号)要求,银川市医疗保障局研究拟定了《银川市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建立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是推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在需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

        二、准确把握《包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二)对《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对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231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2日


        附件:银川市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212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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