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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8/2020-00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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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责任部门: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名 称: |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及办理要件 |
一、政策规定:
1、对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2、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必须与原借款人一致,申请贷款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和剩余期限。与现行贷款政策冲突的,以现行为准执行。
3、实行预审制度,借款人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携带所需手续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进行预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到该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业务。
4、为有效管控贷款风险,严格落实抵押物,此项业务仅限在银川市管辖区域购买一手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办理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办理,区内其他县市及外省市的房屋暂不受理。
5、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时按二次公积金申请政策执行。
二、业务流程:
1、借款人携带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二手房还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进行预先审核。
2、审核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提供相关办理要件到该公积金中心办理此项业务。
3、公积金中心核定贷款金额,并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办理房地产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三、办理要件:
1、贷款结清通知单、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申请有效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
2、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
3、出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副本或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4、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5、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具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个月)
备注: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必须注明贷款发放时间,购房合同副本必须写明合同签订时间。如购房合同中的房屋面积、金额与房产证、契税发票所示房屋面积、金额不一致时,需提供补充协议及购房全额发票。另外,借款人须同时满足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申请条件。
办理地点:业务大厅——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民大厅D3区 永宁分中心——永宁县杨和镇宁和南街社保局综合楼1幢
贺兰分中心——贺兰县城三鑫亚龙湾2幢09-10号
灵武分中心——灵武市南熏路上元名城一期北门西侧
铁路分中心——西夏区西花园南路御景花园6号楼2号
宁东分中心——宁东镇宁东服务大厅3楼
中卫办事处——中卫市鼓楼西大街139号宁夏银行中卫分行营业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
联系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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