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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8/2016-04971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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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责任部门: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名 称: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职权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 的监督实施工作:住房信贷处、归集管理处、基金核算处、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分中心、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事项及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处室、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中心职权范围,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汇缴、提取及贷款检查名录库,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于每年年初提交本处室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全中心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监察审计处随机进行分配,实施检查。
第十条 由监察审计处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各分中心、办事处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党组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在政务网站定期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的开展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中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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