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住建消〔2022〕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持续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质量行为及市场秩序,构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按照《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提升监督检查实施方案》(银住建发〔2022〕72号)文件要求,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行业管理处、行业专家组成检查组,于5月9日至6月13日对银川市三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在企业资质、主体责任、人员、设备、检测过程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本着服务企业的理念,内容覆盖面广、工作质量高、指导性强,共检查了银川市三区2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和30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重点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人员持证在岗、试验室管理、试验数据上传、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管理和扬尘整治等情况进行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绝大部分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从资质、人员、体系建设、检测报告等方面能够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及试验员基本能够到岗履职,检测行为基本规范,检测报告有可追溯性,全市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生产行为可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部分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21〕 3号)的要求;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序列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文件要求。部分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培训流于形式,无培训记录、考核方式、培训效果评价;个别技术人员社保非本单位缴纳;个别企业自查频次低甚至无自查记录、无监督记录。
(二)管理方面。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部分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中无关键参数校准值的要求,设备确认依据不正确,对设备确认理解不到位,未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建立设备档案,对环境不相容的设备未进行隔离,如沸煮箱、箱式电阻炉放置在有温度要求的试验区域,万分之一电子天平未按规定采取防震、防风、防光照措施。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无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和记录,砂、石原材料进场复试批次不够,原材料堆场标识不清晰;水泥、粉煤灰留样措施不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信息填写不完整,无搅拌楼生产设备档案,搅拌楼技术交底无针对性等问题,不能提供大批量、连续生产混凝土基本性能报告。部分检测机构燃烧用气瓶未检定,丙烷无合格证。简支梁冲击试验仪未固定。
(三)试验检测方面。部分检测机构工作站(自动计算设备)记录与运行记录不符,建筑用砂石泥块含量检测原始记录中未体现检测过程,提供的检测合同没有约定检测方法或约定的检测方法不明确,检测监管平台上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未进行及时更新或录入。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人员对PKPM软件不熟悉,对监管平台信息维护不及时。
(四)安全生产方面。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职责代替,未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教育培训未系统化,未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双重治理的要求开展安全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完善,安全警示标志不全。
(五)扬尘治理方面。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缺少警示标示,扬尘治理不到位等问题,未设置冲洗装置及筒仓自动喷淋设施,废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封闭管理。
三、处理决定
(一)对督查中表现较好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通报表扬(见附件1);通报表扬的检测机构在国家AAA级检测机构推荐工作中优先考虑;对问题较多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见附件2),在年度各类国家级评价推荐工作中不予考虑。
(二)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企业列为差别化监管对象(见附件2)。
(三)对督查中存在问题较严重的3家检测机构和3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列入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见附件3)。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各企业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措施,认真整改,力求实效。我局将按照“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复查。
(二)压实责任,规范检验试验行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材料、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出厂检验及运输泵送的质量控制,强化专项试验室能力建设,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业务,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及检测程序,加强收样把关,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的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水平,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及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的施工管理,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强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我局将加强对辖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对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上传数据进行监控,发现数据和报告不上传、修改数据、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所附照片不符合要求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约谈相关责任人;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加大查处力度,问题严重的企业我局将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其相应项目检测。
附件:1.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执法检查通报表扬企业名单
2.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执法检查通报批评企业名单
3.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执法检查典型案例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执法检查通报表扬企业名单
一、检测机构(6家)
宁夏筑之信检测有限公司
宁夏中测计量测试检验院(有限公司)
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
宁夏宏源建科检测有限公司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利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7家)
宁夏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夏志辉建材有限公司
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夏站
宁夏众科商砼有限公司
附件2.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执法检查通报批评企业名单
一、检测机构(5家)
宁夏安诺成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宁夏龙鼎建设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宁夏龙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宁夏科杰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宁夏慧源建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3家)
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3.全市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执法检查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宁夏安诺成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问题:1.员工培训有效性评价不规范;2.人员数量和职称不满足宁建规发〔2021〕3号文件要求,部分人员未上岗授权;3.人员技术档案未更新;4.资料管理混乱;5.未提供设备检定周期计划;6.编号为HNT-006的混凝土抗渗仪状态标识过期;7.YP-ANC2022-TKS-0002抗渗试件系统显示未检验,试验区域无该样品;8.ZJ089-2022-ZJQ04-00003水泥原始记录中凝结时间未按标准进行测定;9.编号为BG-ANC2022-GJJ-0009、0018钢筋存档报告无原始记录;10.土工压实度、混凝土抗压检测软件中有空号现象,现场检测压实度编号混乱;11.现场检测报告照片格式不符合宁建质安[2020]15号文件要求;12.抽查2份检测合同均与施工单位签订;13.宁建检字ZJ089号-2022-GLP04001-00018/00019检测依据不准确;14.土工击实、弯沉检测监管平台中只出具报告封面无具体报告内容和数据。
案例二 宁夏龙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问题:1.未提供本年度员工培训计划;2.未提供自查记录;3.未提供内审和管理评审相关资料;4.未提供人员社保,内审员未授权,人员数量和职称不满足宁建规发〔2021〕3号文件要求;5.未提供设备检定周期计划;6.编号为LQ006的烘箱无安全警示标识;7.检测监管系统无法登录,未进行维护和使用。
案例三 宁夏龙鼎建设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问题:1.技术人员吴婷婷履历表中无岗位和设备授权;2.不合格台账表格无受控号;3.总人数不满足宁建规发〔2021〕3号文件要求;4.LDYQ-009(1970)、010(2103)校准证书过期、状态标识过期;5.周期检定计划中无关键量值;6.2022-JCJD-00001鉴定报告未按鉴定方案检测鉴定、砖强度换算值计算错误,原始记录无基础、围护结构等检测内容;7.宁建检字ZJ085号-2022-JCJD00001报告主检人员马如阳、马玉未进行岗位授权;8.监管平台中人员信息、设备信息未更新,主体结构、钢结构报告未上传,只从系统中出具报告封皮。
案例四 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问题:1.生产区、生活区未分离;2.人员安全帽佩戴不规范;3.设备检定周期计划表无关键量值信息;4.检定证书未确认;5.混凝土试配室未配置温湿度监控设施;6.平台机构信息未录入;7.混凝土抗压强度(TL-2022-Y-247、342)采集曲线日期滞后于检测日期,TL-2022-T-357试验日期滞后于报告日期;8.编号A07试件标识日期与监管平台检测日期不一致;9.配合比试配记录中试块强度没有编号;10.搅拌站主楼未封闭。
案例五 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主要问题:1.工程师少1名;2.责任书未覆盖全员;3.无培训效果评价记录;4.宿舍楼门口与生产区未隔离;5.人员未佩戴安全帽;6.部分标识污损;7.无焊工证;8.地磅无限重标识;9.技术负责人年龄不符合资质要求;10.混凝土力学室、试配室无驾驶措施,无温湿度监测设施;11.设备检定周期计划表无关键量值信息,未对证书进行确认;12.水泥养护水池未提供测温记录;13.水泥抗压强度曲线未上传;14.软件信息更改不规范;15.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编号不连续;16.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PMT-2021-H-2617-2、PMT-2021-H-2622极限荷载有数据修改痕迹;17.PMT-2021-H-2760~2770报告检测日期与曲线时间不一致,报告编号年代号与委托日期不符;18.水泥进厂台账与复验资料不对应;19.水泥胶砂试件无唯一性标识;20.未提供进厂瀛海水泥第三方加测报告;21.技术交底中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未签字;22.混凝土配合比中7d和28d强度试件采用同一编号;23.零点校核记录中人员签字不全;24.1#搅拌站,C25,车号53添加剂计量偏差超差;25.出厂合格证,技术负责人未签字;26.搅拌站主楼未封闭;27.无废弃物集中处理站;28.无环保设施检查记录;29.无料位检查记录。
案例六 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问题:1.中级职称少1人;2.未定期进行自查;3.无组织机构文件;4.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5.公司未确定目标指标,目标数未覆盖全员;6.培训计划未审批,无培训记录;7.设备防护设施缺失,水池无盖板;8.人员未佩戴安全帽;9.办公区与生产区未隔离;10.无电工证,无焊工证;11.无车辆限速标识;12.试验员3人,未交社保;13.混凝土力学试验机未设置防护措施;14.温湿度计无状态标识;15.含气量测定仪状态标识过期,未检定;16.混凝土搅拌站数字指示秤未提供检定证书;17.设备检定周期计划表无关键量值信息,未对证书进行确认;18.平台内技术负责人无信息,人员未更新,设备未更新,报告未上传;19.2022年6条信息修改无审批手续;20.无原材料进场台账;21.技术交底资料签字不全;22.混凝土配合比中7d和28d强度试件采用同一编号;23.未提供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计算书;24.收货单号为10180的水泥、粉煤灰、添加剂三项计量偏差超差;25.开盘鉴定记录无项目实测结果,无鉴定结论;26.搅拌站主楼未封闭;骨料仓只有1台雾炮机;27.无污水回收设备;28.无废弃物集中处理站;29.无绿色生产管理的监测资料;30.厂区卫生脏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