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住建发〔2020〕9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审图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进一步提升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水平,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新建建筑安装建筑再生水设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起,我市再生水管道敷设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以开工建设为依据),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严格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范围、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
(二)规划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机关、非企业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四)未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其他建筑鼓励、倡导配套建筑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水利用推广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再生水厂的运行监管,确保再生水厂出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范和再生水厂的设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供应土地前,要将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自然资源部门将建设再生水设施内容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范畴。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筑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加强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检查,确保建筑再生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对于不按图施工、不按标准建设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建设单位在应当安装再生水设施的新建建筑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装再生水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委托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建筑再生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建筑再生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审查。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组织施工,保证建筑再生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再生水设施作为重要内容,做好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建筑再生水设施验收的相关内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受理建设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时,审查增加的建筑再生水设施在市、县(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备案情况,未按规定落实的不予备案。
七、凡是未按规定和约定提出建筑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按政府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设计建筑再生水设施的设计单位、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组织施工的施工企业,一律记录不良行为,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面向社会公开曝光。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